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債 權 人 城市經典大廈管理委員
法定代理人 蔣秉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