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9號
債 權 人 泓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福青樂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76,129元是否正確?並列計算式。(因與狀附管理維護契約書第5條第1項服務費用118,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