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041號
債 權 人 江宗縈即易聖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溢鑫鴻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溢鑫鴻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