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18號
債 權 人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億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億嘉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億羽餐飲企業社之負責人,向其訂購貨品,詎料債務人幾經催討拒不付款。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銷貨單據影本上客戶欄位均係記載億羽餐飲企業社,而非債務人,是無由認定債務人為系爭契約債權債務關係之主體。縱使債務人擔任億羽餐飲企業社之負責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人提出之證據尚無法釋明其與億羽餐飲企業社以外之債務人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其自無從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依系爭契約所生之債務。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