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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力偉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吉茗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請求內容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