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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47號
債 權 人 陳玉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俊龍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