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4號
債 權 人 台灣佳慶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長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林長震(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1)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