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8號
債 權 人 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鄧明峻即閃耀時尚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閃耀時尚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