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號
債 權 人 嘉南水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14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75248號函准破產,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前揭法條規定,其對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