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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7號
債  權  人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嘉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嘉尹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設籍於嘉義市東區,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