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08號
債 權 人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緯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維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㈡提出借款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10月15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7年10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㈣確認劉興理是否為代理人?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㈤確認債務人地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黃維謙(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