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57號
債 權 人 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為申請報關及安排船期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80,213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付款通知函金額新臺幣80,214元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