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033號
債 權 人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以空運方式安排運送貨物之釋明資料。(如:委託運送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