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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424號
債 權 人 貞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震瑋即陳琛淵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被繼承人陳琛淵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