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590號
債 權 人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債 權 人
兼代 理 人 曾文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進國、陳淑珍、陳宥詳、陳子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之債權個別係屬可分,債權人有二人,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為分別共有,各有其應有部分,故債權人應就各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分別列計,並詳列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