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債 權 人 宸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王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木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王志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高健發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支票付款人為「宸沅貿易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