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2號
債 權 人 張詠媛即張仕宗之繼承人
張詠絜即張仕宗之繼承人
張維珊即張仕宗之繼承人
張綺珊即張仕宗之繼承人
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杜羚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犂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即被繼承人張仕宗繼承相關資料
⑴被繼承人張仕宗繼承系統表。
⑵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股東往來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匯款之收據影本)。
㈢提出被繼承人張仕宗代付貨款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玖佰參拾肆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