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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585號
債 權 人 湯荃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支票號碼AG0000000、SDA0000000、AG0000000○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