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
債 權 人 良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在彰化縣,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斟酌)
㈡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