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
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洪楚
法定代理人 洪振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晁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洪楚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匯款10萬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晁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