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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204號
債  權  人  林克昌 


債  務  人  許宸碩 


債  務  人  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宏 

一、㈠債務人許宸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