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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209號
債 權 人 蔡錫仁即持勝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廣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住所地址為何?
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