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210號
債 權 人 謝秉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尹崧企業有限公司、梁裕仁、陳幸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梁裕仁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支票發票人尹崧企業有限公司不相符,梁裕仁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票號GT0000000、GT0000000號之支票背面影本。
㈢陳報兩張支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查請求金額0000000
元與二張支票票面金額共0000000元不相符。)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