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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210號
債  權  人  謝秉宸 
債  務  人  尹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裕仁 

債  務  人  陳幸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22210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2年7月17日
1,304,000元其中之
 1,184,000元
112年7月18日
GT0000000
002
112年7月21日
1,301,000元
112年7月22日
GT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