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
債 權 人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如居即統順塑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新臺幣144,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
㈡提出債務人統順塑膠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