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58號
債 權 人 王鏘銘
代 理 人 蔡語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尹崧企業有限公司、梁裕仁、陳幸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支票發票人為何人?背書人為何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尹崧企業有限公司、梁裕仁、陳幸枝等三人簽字300萬支票乙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