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3號
債 權 人 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翔尹即振華室內裝修工程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計算式總金額245,141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245,144元不相符)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確認債務人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