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4號
債 權 人 焜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嘉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翔尹即振華室內裝「潢」工程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振華室內裝「潢」工程商行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並提出「振華室內裝修工程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