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 權 人 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卡通魂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湯瑞卿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