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550號
債 權 人 忠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玲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福興、伍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確認黃福興、伍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本件請求究為「貨款」或「票據」關係?
㈤若對債務人請求貨款,釋明對黃福興請求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㈥若為票據關係,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及釋明背書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