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557號
聲 請 人 王素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瑞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李瑞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請求金額150萬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債務人為「李瑞益」是否有誤?(因與聲請狀所載承諾書之承諾人為「中南海營造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