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債 權 人 鼎峰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蜂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2年2月6日」?(請特定一日期)
㈡確認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查狀附委託銷售契約書所示委託人僅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