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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債 權 人 竹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啟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江啟文」姓名相符簽章之聲請狀。(因聲請狀末為「江啓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