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861號
債 權 人 豪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政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本院依車籍查詢
資料所示,系爭車輛【車號000-0000】所有權人為中英清純水有限公司。)
㈢本件債權人如為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
人之證明資料(如: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