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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35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羅翔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三項請求金額第一筆應增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