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4號
債 權 人 林順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保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與附件所示屏東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為螺溪科技有限公司不符。
㈢補正工程款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有誤?張保成似僅為螺溪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