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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
債 權 人 寬達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穎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為何?積欠電費金額為何?並列出積欠租金及電費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