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498號
債 權 人 梁清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進定、賴秀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執有債務人林進定簽發,賴秀鳳背書之支票四紙,依票據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新臺幣3,300,000元。雖提出支票影本四紙為憑,惟未據提出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民國113年1月9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4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通知分別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民國113年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是債權人既未提示前開支票,當不得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該4紙支票票款,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