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9號
債 權 人 仁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世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照鴻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照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提出由兆豐銀行出具之代償借款證明書影本或提出債權人支付2,41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債權人存摺影本)或提出2,410萬元資金流程等,以釋明系爭借款是由債權人代為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