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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002號
債  權  人  東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照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闕伯脩即凱瑞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瑞弘即凱瑞企業社〞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凱瑞企業社之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㈡提出租用吊車契約書影本。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