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439號
債 權 人 曾勝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青木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青木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依聲請狀所附之保養維修檢測確認單、報價單,與債務人契約關係者似為第三人銓宇靜電科技有限公司、曼德立實業有限公司)
㈢提出協議訂定契約書影本。
㈣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僅青木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那晉豪是否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