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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2號
債  權  人  廖庭軒即凱陞金屬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霖記台菜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工程款共新臺幣349,000元,債權人通知債務人還款,然債務人都不回應,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工程款,僅提出郵局存證信函為憑。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1.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2.陳報請求金額349,000元之計算式。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僅債權人單方之陳述,且亦無其他可供釋明之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