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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91號
債  權  人  康筱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凱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應寫明購買車子日期、金額各為何。)㈡提出債務人張凱菁購買車號000-0000福特Escape自小客車一輛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發票或收據。)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萬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