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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84號
異 議 人 蔡博義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龔靖雅間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