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
債 權 人 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陳秋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田凱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究為〝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或〝健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債權人名稱與狀尾蓋章具狀人不相符)
若為前者,請提出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釋明。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