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代 理 人 馬德隆、林彬旭、李貫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宙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委任狀所載謹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是否誤載?請提出正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