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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
債 權 人 兆煒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兆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俊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
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