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債 權 人 泰錡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簽立和解書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和解書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父施宥丞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陳報違約金10,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