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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
債  權  人  奕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威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㈢陳報承攬契約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仍未補正其他命補正事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