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
債 權 人 綠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智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購買櫥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